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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詐欺,被抓是她自己活該,難道不是嗎?當初不要犯罪現在不就都沒事了
?認罪了,就很了不起,很偉大?一句我錯了,法官就不得羈押?
法官裁定羈押,認為有串供之虞,即使全數認罪了,但還是有事實還要查證
,如果根據被告的說詞認為有避重就輕的嫌疑,當然會認為有串證之虞,而
裁定羈押。
他被收押禁見已經三個月了,難道法官非要留他在裡面過年?是啊!愛詐騙
的結果就是這樣,法官又為什麼就一定要放她回家過年?既然犯罪都敢了,
在牢裡過年也是理所當然,還有什麼好抱怨的?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居無定所可能會傳喚不到,就認定有逃亡之虞,當然
就可以依此裁定羈押。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反正她的戶籍現在就是在戶政
事務所,一旦交保,傳票可能無法讓她收到,符合羈押的要件,法院也只有
依據事實及法律來斷定。
被告本身隨時可以聲請具保,如果沒有不得拒絕的特殊理由之外,法院還是
有權拒絕被告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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