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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的大大你好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先以肇事逃逸部分來看

回覆之前 你應先清楚何謂185-4條!!

刑法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依照司法實務的判決來看,

法院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

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

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

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

是該罪之成立
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

至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 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 ,則非所問」

(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臺上字第五六九九號判決及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五四一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由上可知

肇事逃逸罪是否成立

須看我方下面3點是否成立

a.我方知有事故發生

b.我方知有人員受傷

c.我方未留在現場協助救護

至於我方有無肇事責任 及 離去原因都將不是本案是否成立之重點!!

 

故除非我方有辦法舉證上述之a.b.c.都不存在
 
否則我方將很難被認定無罪!!

若真如此 我方犯後態度將是量刑輕重之重要參考了!!


2.再以過失致死罪部分來看

刑法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罪是否成立需看我方是否有過失責任?

我方有過失責任 我方才會有過失致死之問題

但文中並未詳述事故發生經過情形

故筆者並無法分析研判!!


3.再以民事賠償責任來看{暫時以我方有過失責任來看} 

因不知對方依法有求償權的人數

故大致解說如下:
 
 

民法第 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父母 子女 配偶}

民法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死者的父、母、子、女及配偶 可求償 精神慰撫金

由上可知

對方可向我方求償之項目如下

1.醫療費 車損費用
2.殯葬費用
3.對子女的扶養費用
4.對父母的扶養費用
5.父 母 妻 女 的精神賠償

建議計算式為:

精神賠償每人為 50萬~100萬間

撫養義務先不計算!!

殯葬費車損及醫療費用實報實銷!!



4.再以強制險部份來看

強制險死亡給付為 200 萬

依法強制險之賠償可視為我方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但若於民事調解之時 對方有權不同意!!



5.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若有其他問題 歡迎點我的名字

來信或來電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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