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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去之前我朋友就有答應要給我酬勞了 沒有說多少 是事先答應我的
1..這符合共犯原則,只是請你的人會有教唆加重罷!
過去的時候已經看到小開的皮包在女的手上了也已經用刀子架住小開了
1..女的犯案手法是絕對符合加重強盜,而你們沒有阻止也沒有
立即離開現場,事後亦有分得款項,姑且不論所得之款項是
否為犯罪非法所得,即應列為共同被告。
2..即使所分的之款項並非是不法所得,但是就單憑你前有受託
後有收酬勞之事實,就是準共同被告了。
小開說對不起 看你要怎樣我都配合你
1..小開之所以屈服,是因為你一票人足以令人心生畏懼,更何
況女主嫌還是拿著刀。
當時我表哥友拿著一把BB槍對著他 BB槍是那個女的買來的
我表哥有拿槍對著他叫他不要亂動
1..表哥持BB槍對著他,致使他屈服不敢動,這又是準加重強
盜之行徑。
2..BB槍是女的買的並不是極為重要的事情,反正那女的主嫌
之加重量刑,已是無解,重點是,表哥是你找去的。
我表哥也有打他幾下 我只打了那個小開一下
1..不用爭辯於你究竟有無打人,光是你有在場就準了。
可是我跟我表哥完全沒去搶那個小開
1..默認於同行之其餘被告之所為,卽視為共同犯意。
我朋友拿了鑰匙 我跟我朋友去開車 開到了小開旁邊之後 當時是我抓住小開 準備要把小開帶走 後來被他跑掉了
1..你該慶幸他自你手裡逃脫,否則你被起訴的就不是加重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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