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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一六八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偽證罪之成立,並不以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實施本罪之行為為限,即使於檢察官偵查時,實施本罪行為者,亦可能構成。至於行為人於司法警察(官)協助或受命偵查時,實施本罪之行為者,則並不包括在內。
又偽證罪之成立,並不以「讓原告或者被告刑事入罪」為必要,此與刑法第一六九條誣告罪之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並不相同。
回答者企鵝認為:「偽證罪需要讓原告或者被告刑事入罪...才會形成偽證罪..」,顯係將偽證罪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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