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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已滿18歲與未滿16歲的女子性交,就算是你情我願也是屬以強姦罪來論!非告訴乃論。
刑法:
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男因無故不到庭被通緝,現在人在看守所裡。

1.如果跟對方和解,可以撤銷告訴對刑事責任有用嗎?
非告訴乃論,已無法撤告!  
2.有可能不被判刑嗎?
機會微乎其微!想要無罪難上加難! 
(除非碰上可以賄賂的檢察官或檢察官+法官)
3.如果無法和解要被判幾年!?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現在羈押有辦法交保嗎?!
已經無故不到庭~會被認定是有逃亡之虞,所以比較難,然還是可以的(尤其是律師的功力與關係),只是:保釋金會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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