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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扣押手機時一定會有一要扣押單據讓妳收執,裡面有警察扣押東西的清單,所以妳不用管警察或檢察官講什麼東西有送庫或沒送庫,也不要用口頭問,直接寫一份〔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寫明案號,股別寄到檢察署給承辦檢察官,檢察官就必須處理看要發還或繼續扣押,都會用公文給妳答覆,妳就依照答覆內容處理,如果不發還,你可以再以該公文向高等法院檢察長陳情

二.以上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規定:
1.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2.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三.惟一般實務,扣押物大部分都是等到案件確定才會發還,這是台灣司法最遭人詬病之處,非常不合理,也沒有想到被扣押者的感受,沒有同理心,但個人力量沒辦法改變,只要不涉嫌不法,也就較不會遇到這種麻煩事,不過妳還是去法院買狀紙或上網下載狀紙寫一寫寄狀去試看看,記得影印扣押單附上去

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

貴署○○年度○○字第○○○號被告○○○被訴○○○案件,經扣押二支手機在案。但該扣押物其中一支屬聲請人所有,與本案並無牽連,業據被告於庭訊時證實,因此該物並無扣押的必要。爰檢附扣押明細收執聯影本一份,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

案號傳票上面有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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