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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以板大所述  應為刑法330加重強盜罪

現在已非動員戡亂時期   無結夥搶劫此條罪名

2.傷害罪   是去傷害人的加害者才有相關罪名

3.接見  要看板大是何身分

若板大非重要親友

未必會獲得所方同意接見

至於版大文中敘述相關接見規定   很抱歉查無此規定

4.若是一起犯罪   當然為   共同正犯

但判刑輕重   就要棋他客觀條件考量   但罪刑輕重沒有平均分擔這種名詞

5.若法官真以刑法330條處理    一年以下絕對不可能

能不能交保   跟是否18歲無關

看有無刑事訴訟法  101.101條之ㄧ相關規定

(少年犯之訴訟程序  若少年事件處理法無特別明文規定   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至於若獲得感化教育   在少年觀護所之時間   可抵扣

(只是若以刑法330條來看   可能就非只有感化教育來論)

6.所謂自首   必須要在警察不知道是誰犯罪之前

若警察已知道板大朋友���罪   就不構成自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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