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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二九 章 竊盜罪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2 條

(刪除)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24 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竊盜是公訴罪~
交保後要等法院開庭判決

參考資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網頁設計skype廣告留言軟體發信軟體facebook貼版軟體關鍵字自然排序點擊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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