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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根據上述可知,所謂誹謗,就是講人壞話,人家並沒有做的事情,卻捏造出來惡意攻擊。根據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被控告誹謗的人並不需要真的去證明自已所講的事情是真的,只要能夠證明根據相關證據資料,其有相信理由確信而加以傳述,就不構成誹謗罪。也就是說「真正惡意原則」。不過,刑法第310條第3項後段規定:「但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其只要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的事情,仍然要處罰。

根據你的敘述,誹謗意圖不夠明顯,仍需法官自由心證。
不過,請放心,法律還有一條恐嚇罪。
1、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2、使人心生畏佈
如果接下來還有涉及上述兩項要件的話,即可上法院告他。
建議你準備錄音器材,搜集相關資料。
最後還是祝福你,希望你可以早日擺脫夢厭,迎向更美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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