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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以此法條跟你肇事後的狀況來說
你的處分算是輕了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證明過失之存在
你目前的狀況
除非你是免除於肇事責任
否則你要從中脫身需要其他事證(以你目前所提內容)
此事茲事體大
建議你是否請個律師幫你做辯護
以保障你自身的權益
當然對於那個阿伯
最少基於人道立場
應給於最大力量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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