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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茲就您的問題做以下回覆:

本人因毒品案被台北地院通緝!直到搭飛機抵達松山機場時被警察貴賓式的迎接時才恍然大悟~我才是那位幸運貴賓!!等把我帶到警局裡問我身上以及行李是否有危禁品時~我說沒有!!他們竟然沒開我的行李瞧一眼~此時我的心裡想!何時犯罪人的說詞被完全採信且不被懷疑,我是否來到了天堂,接著摸我的身體,隨便拍一拍又看了看,彷彿不疑有他的相信我的話,接著問我最近幾天有無吸毒,我說沒有,[此時應前二個小時前有吃] 那麼等一下要驗尿喔並且把你最後一次的吸毒時間告訴我,[我亂了] 當下我胡亂講一通的~事實經過~只是錯置時間想幫自己躲避驗尿,後來說要我簽名筆錄及同意採集尿意送驗單的同時~心裡想著,這必定又會多一條刑期,因應為到底我有沒有做,誰有比我更清楚!!  說著~說著~ 航警解釋著我因台北地院傳我開庭而未出庭被而通緝~~又因接獲此班客機的出發地警察來電告知說此班機上有通緝犯~~ 所以我現在才會出現在警局,我問為何還要驗我,回我說~你是毒品案,走到哪裡都會被驗,你沒啥好懷疑的況且筆錄也交代好了你上次是多久以前,再加上你又沒吃,是在怕什麼!!~接著送我到地院.......總而言之我離開台北地院時我拿了一張歸案證明!!  重點是:法官問我不到庭的理由、及現在從事的行業為合、此時重點中的重點來了 [此行業的工資多少] 到頭來說我有逃亡之虞,所以用我六分之五的薪資為交保金額且反覆告知,以後台北地方法院傳票去,你就得要來喔!!昨天五月二號到北檢開庭!!  有陽姓反應呢!!而且一旁的警員用原子筆尖在白色A4的紙上比了比一串阿伯數字給我瞧瞧!!我知道那是這紙上為突兀的線條!!完全不搭嘎!!我心想著這實在是太棒了!國家又將送我一趟免費假期~~  唉!!試問以上是否有依照"程序執法"!!

首先,航警於機場攔截您時
當下並未實施搜索
這部分於法有據!

再者,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規定: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所以原則上她對您進行驗尿
也是合法的!

至於最後本件您於地檢署遭驗出含有毒品反應
應當是由法務部調查局所進行的尿液檢體報告
請問是幾級的毒品?
這部分可能要請您說明!

以上提供您做參考
歡迎來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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