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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問題可不是鬧著玩的小問題,既是自首情況,但問題在於是否供出上手(來源)部分交代清楚?

如交代清楚,你公家辯護人說最輕也是兩年六個月,我認為未必...你這公家辯護人有仔細翻閱 過相關條文財答覆你情況吧!

畢竟 真能將所有法律條文者並不多見(除非是奇才)

故本人直接貼出 提供你查詢

且看
法規名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7條 (主刑)第四項部份: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 你聲稱 擊發過,其原因呢?筆錄上或自己供稱是如何將是關鍵之一?
是否曾預謀或預備犯罪開槍警告也是關鍵之一?
或第12條 第3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或是更重的第7條第三項部份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
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04476

所以 你自首投案是否因警方已開始調查是關鍵?為何開槍或試發又是關鍵?
交代出上手更是自首關鍵

第18條
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
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
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
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其輕重關係 自己多看清楚條文 字義

如能提供出 檢察官引用法條 作為判斷 會更清楚


總之 想緩刑或完全沒罪 供出來源已屬重點

是何原因開過槍 也是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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